▲基隆一名國二少女與男網友發生3次性行為,跟同學講之後被報告老師。(示意圖/翻攝自網路/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基隆市諶姓男子2013年9月經人介紹認識一名時年15歲的國二少女,兩人在臉書上互加好友,十分投緣,認為乾兄妹,並在半個月內於諶男租屋處及賓館發生3次性關係;少女透漏此事給同學後被老師得知,曝光全案,讓諶男被基隆地院依3個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刑。
根據判決書,少女在與諶男發生2次性關係後,將事情透漏給同學a,同學a再告訴同學b,同學b再以紙條報告老師;後來少女與諶男發生第3次性關係,又告知同學a,同學a再跟老師講;被害少女被老師約談時坦承不諱,被帶到警局報案處理。
由於被害少女連一般人看不到的被告胸前「鬼頭」刺青都清楚指認,讓法官認定罪證確鑿,判諶男3個妨害性自主罪,各1年6月徒刑,惟審酌3次性交均未違反少女意願,而是兩人獨處時情熱衝動下所發生,客觀上非不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應執行刑2年,並予緩刑5年,此外諶男還須賠償3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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