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項姓富商和余姓女秘書發生婚外情而挨告,由於2人往來的電子郵件十分露骨,包括「今天射這ㄇ多量」、「我是識大體的小三」等,法官認定2人有性關係,去年12月判他們須賠償項妻30萬元。
判決指出,項妻控訴,丈夫和女秘書在101年4月間在日月潭某渡假飯店、屏東縣墾丁某酒店共住一房,各發生一次性行為;另在101年2月間發生2次性行為,求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此外,101年2月間余女曾發email給項男,內容包括:「謝謝你讓我享受美麗的性愛」;「今天射這ㄇ多量......應該很虛弱也會很好睡......明天記得喝兩罐膠原...…晚上我再買蜆精讓你補三天」等。
101年4月間,余女又發email給項男:「沒關係,我不會像王建民的小三那樣翻臉無情,我也不想讓你背負如此沉重的心理壓力,我們吃火鍋,姊姊吃隔夜菜的罪惡感......你們本來就是夫妻......我有什麼立場比較什麼?」余女並自稱是「識大體的小三,不會無理取鬧」。
法官認為,項、余2人發生4 次性行為,並已有男女朋友間交往之互動及情感,已破壞項妻婚姻生活、侵害項妻權益,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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