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第三方支付潮流,業者推出「TWQ台灣支付」平台。(資料照/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16日院會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確立第三方支付運作法源,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最低為新台幣5億元,使用者每筆款項不得超過新台幣5萬元,並設置清償基金保障消費者權利。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每2年檢視法律內容,以符合實際需求。
三讀條文指出,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5億元,僅從事代收支付業者,資本額門檻則為1億元;金管會可視經濟發展情形及實際需求調整門檻。此外,每一使用者新台幣與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5萬元,新台幣與外幣電子帳戶間轉帳,每筆不得超過新台幣5萬。
陸資企業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或任何人與大陸支付機構合作、協助在台營運,則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同時,為避免支付機構未依法將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三讀條款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基金、設置清償基金;如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費者清償,基金提撥比率由金管會訂定。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因應網路變化快速,並強化主管機關對創新的開放態度,要求金管會研議在條例通過後每2年,定期審議開放網路金融業務條款的相關子法或施行細節。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台灣以貿易立國,電子支付的快速交易機制,有助於台灣產業的競爭力,如Paypal、apple、Amazon等支付方式陸續推出,台灣實在沒有蹉跎本錢,修法確立清償基金保障消費者權利,也將參與產業的門檻降低,並要求行政團隊協助廠商促成跨國服務。
▲大陸淘寶網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圖/取自官網)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