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管制網路性剝削,不得散播、觀看兒少性交影片。(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為了更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將條例名稱由「性交易」更名「性剝削」,並增訂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等必須配合移除網路不當內容,以及增訂不得散佈、播送或販賣兒少性交的影片、照片等供人觀覽等等。
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將條例名稱中的「性交易」更名為「性剝削」,明定凡是對兒童、青少年進行有償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性交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性交照片、影片等其他物品,或是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涉及色情的伴遊侍應工作,都屬於兒少性剝削的行為。
罰則部分,若對兒童、青少年進行有償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或用藥劑使兒少有償的性交,且意圖營利者,則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故意殺害被害人,則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除了新增兒少性剝削的定義,並加重罰則外,有鑑於越來越多性剝削事件透過網路或在網路上發生,條文內也新增訂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等若知悉有性剝削情事,須配合移除網路不當內容,同時保留網頁資料、嫌疑人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至少90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同時也新增,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宣導內容應包括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的知識。且為了有效杜絕利用兒少為性交、猥褻等行為以供人觀覽的犯罪獲利需求,修法也增定若散布、播送或販賣兒少性交的影片、照片等供人觀覽,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觀覽者若有付費,最高也可處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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