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羌是台灣的保育類動物,但日前卻出現了原住民獵捕卻獲判無罪的案例。(圖/翻攝政府單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傳統文化重要還是動物保育重要?花蓮縣卓溪鄉4名宋姓布農族獵人,2012年在台東長濱鄉以土造長槍、鋼彈、鉛丸等,獵捕山羌共計10隻,被檢方以違反《槍砲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時隔3年,最高法院在日前做出判決,指出4人為了小米祭狩獵符合除罪化規定,判其無罪定讞,成為台灣首宗獵捕保育類動物卻獲判無罪的案例。
根據判決書指出,宋男等4人於一、二審時,皆因非法獵捕保育類動物遭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但更一審時發現,他們是在2012年6月18日小米祭前夕上山打獵,依照布農族習俗,男子扛著獵物返回部落後,婦女會持釀好的小米迎接,並烹煮獵物分送族人,實為延續布農族傳統狩獵與小米文化之用意,符合涉及祭典時除罪化的規定。
▼先前曾有花蓮男子持霰彈獵槍獵殺14隻山羌,其中還有一隻有孕在身。(圖/花蓮縣富里鄉永豐派出所提供)
其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早有規定,為了確立原住民狩獵文化優先保護的原則,若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典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得予以「除罪化」處分,但由於此規定中並無言及野生動物只限定「一般動物」,不得限縮解釋,且農委會在2012年6月7日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授權原住民獵捕台灣水鹿與長鬃山羊等稀有動物。
基於原住民文化已受到《憲法》保護,合議庭認為應放寬原住民獵捕的野生動物標準,因此撤銷一、二省判決,改判宋男等4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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