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不要自作多情!台中市一名蔡姓男子3年前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年輕女子並展開交往。一個月後,男女主角和友人相約夜店聚餐,蔡男見女網友酒後「跨坐」在他大腿,認為對方有意嘿咻,色心驅使下,竟直接她帶回家裡硬上,挨告性侵。
▲夜店妹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圖/取自網路)
判決書指出,2012年9月15日,蔡男和女網友相約在台中的「PARIS」夜店,大夥坐下來歡樂喝酒。過程中,女網友因為喝了6杯威士忌、龍舌蘭,露出醉意而跨在蔡男的大腿索吻;蔡男見狀誤以為女網友對他有意,於是隔天將女方帶上友人的休旅車,並載回住處。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蔡男將女網友扶上床後,便立刻脫下她的衣物開始性侵,期間還逼被害人口交。對此女方嚴厲拒絕,還怒咬蔡男的下體以示抗議,並趁隙離開。
案情曝光後,一審有證人指出女方在夜店主動示好,兩人是情投意合遂判蔡男無罪;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蔡男在應訊時,警員曾發現他下體異常紅腫,當時蔡男辯說是「被人咬」,且醫院鑑定也證明,蔡男的下體有挫傷血腫現象,和被害者的指控十分吻合,故改判蔡男3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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