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小心酒後讓登徒子有可乘之機。(圖/示意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30歲蔡姓男子透過臉書結識一名女網友,兩人與友人在夜店飲酒聚會,蔡男趁女方酒醉,藉著護送回住處的機會,乘機性交得逞。蔡男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法官根據男方下體被咬傷血腫,認定女方不願意,改判蔡男有期徒刑3年2月。
根據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民國101年(2012)9月15日,蔡男與女網友以及另5名友人在台中市PARIS夜店聚會,女網友喝了威士忌、龍舌蘭各3杯後,醉到要人攙扶才能行走,蔡男與友人將女方扶上友人的休旅車,送到女方住處樓下後,即表示要送她到7樓住處。
到了女網友住處,蔡男認為有機可乘,即強行脫去對方衣物、性交得逞。事後女網友到醫院驗傷,並對控告蔡男性侵。一審時,女網友指控蔡男逼她口交,她用牙齒咬蔡的下體,但法官根據同行友人證詞,認定女網友在夜店時趴在蔡男身上主動索吻,以兩人是合意性交,判蔡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查出,蔡男下體確實被女網友咬傷、血腫,有「陰莖紅斑」,與女子指控吻合,顯然當時女方不願意,因此依乘機性交罪改判蔡男3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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