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103年5月間在萬華租住處吸煙後,未將煙頭確實熄滅便出門,沒想小火苗卻引發火災波及鄰宅,台北地院簡易庭認為,他疏於注意致引發火警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判處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在租住處吸菸未將煙頭確實熄滅出門致引發火災,台北院以其疏於注意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判刑2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01巷內一處公寓頂樓加蓋房舍,在103年5月間中午發生火警,火勢波及鄰宅,警、消人員進行火場鑑識調查後,發現起火原因竟是張姓屋主在房內吸菸後,未確實將煙頭熄滅就出門,導致遺留火種引燃周遭堆積可燃物,檢方也據此火災鑑定報告及在傳訊張男到案後將他起訴。
張男在法院準備程序庭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乃改為簡易程序逕行判決,法官審酌張男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害等情,依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判處張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每天1仟元折算(新台幣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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