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某15歲少女與2名18歲的學長發生性關係。(示意圖/翻攝自網路,非本文當事人)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15歲少女2013年經友人介紹,結識18歲周姓及廖姓男子,與周結為情侶,並與廖拜為乾兄妹,2014年1月某日在男友深坑區住處發生性關係,數月後感情失和,又到周男的家中與之發生性關係,還在隔天3人於周男家中聚會時,讓廖伸手進內衣裡撫摸胸部2、3分鐘,不正常的男女關係被媽媽得知,報案處理。
法院調查,周、廖2男畢業於少女所就讀的國中,前年返校時互相結識,一見如故,分別與少女成為情侶和乾兄妹;少女與周男去年1月發生性關係後因故吵架,憤而在同年4月與廖男發生性關係,甚至在第二天到周男家中聚會時,讓廖摸奶猥褻,藉此羞辱周男,後來還向廖傳訊說「對不起把你當成替代品。」整件事情最後被媽媽知道,氣得拽著少女到新店警分局報案。
台北地院在去年12月30日和今年1月20日分別對廖、周2男做出判決,法官認為,2男明知被害人年紀尚幼,身心尚未成熟,卻仍基於一己性衝動與之性交,雖均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罪,遂依一次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一次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猥褻罪,判廖6個月徒刑、緩刑3年、可易科罰金18萬,另依一次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判周男3個月徒刑、緩刑2年、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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