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若勞工有上班公司應加倍,同時應有補假一天。(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也就是2月18日至2月21日國定假日為應放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如果在這段休假日中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同時,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隔日補假1日。
勞動部表示,基於不減損勞工國定假日休假權益之考量,勞動部已於103年5月21日令釋補假原則,自104年起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有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此外也會公布其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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