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單據記得留!房租支出可列所得扣除額

2015年02月23日 15:00

▲民眾在外租屋,租金可列所得扣除額,各種合約、單據都應保留。(示意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春節過後,遊子們又得離鄉背井,前往各地求學、工作。在外生活已屬不易,自身權益可別再落下了!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記房屋租金支出也可列為所得扣除額,因此平時就得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關單據,以便申報時可提出扣除。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達12萬元;不過,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者,房屋租金的支出將不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提出兩項證明文件──租屋及付房租證明、自住證明;租屋證明指的是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付房租證明則有出租人所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明細等影本。

至於租屋自住證明文件,指的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當年度已經在租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若不辦戶籍登記,也可提出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用於自住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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