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記者黃淳璟、馬瑞辰/台北報導
一名王姓男子住在台北吉林路一棟公寓4樓,在頂樓加蓋違建出租,被2樓的郭姓男子一狀告上法院。二審高院判決王姓男子不但要把頂樓加蓋拆除,並且認為出租所得的租金是不當得利,每個月還要付給郭姓男子6690元。
台北地狹人稠,走沒幾個巷口,隨便都看得到頂樓加蓋,有的人加蓋給自己用,有的人加蓋當套房出租,而在台北吉林路有住戶因為頂樓加蓋對簿公堂。住在4樓的王姓男子在頂樓加蓋,並且分成2間套房出租,每個月可以收到2萬8千元的租金,住2樓的郭姓男子認為頂樓加蓋會妨礙逃生路線,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回復原狀。
王姓男子表示,當初購買的時候,前屋主已經在頂樓加蓋違建,他只是重新裝潢出租,而且頂樓加蓋已經有30年,多年來住戶都沒意見,代表默許同意違建;但法官認為,沉默不等於默許,判王姓男子敗訴,不但要拆除違建,還認定出租所得的租金是不當得利。
從民國102年7月郭姓男子提告開始,一直到違建拆除完畢,王姓男子每個月都要付8350元給對方,雖然二審改判,每個月只要付6690元,但因為租金已經被視為不當得利,不只二樓的郭姓男子,整棟樓的住戶都可以比照辦理,向王姓男子提起不當得利的訴訟。
當初本來以為改建頂樓違建,可以當包租公收租金,但沒想到現在不但頂樓加蓋要拆掉,就連先前收的租金也要拿出來賠給其他住戶,畢竟只要被認定是違建,再怎麼抗辯都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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