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際名導張作驥遭女編劇指控性侵案,一、二審均判張有罪,張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11日最高院以張作驥為逞一己淫慾,造成被害人不可抹滅傷痛,事後又飾詞否認等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先3年10月徒刑判決全案定讞。
▲國際名導張作驥性侵女編劇案,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維持3年10月原判定讞。(圖/資料照)
女編劇向檢警指控,民國102年5月13日傍晚,張作驥與電影工作夥伴及友人前往台北巿文山區的工作室聚餐飲酒,她在稍晚時獲邀到場,隨後在席間喝醉酒當眾人皆離去,就剩她獨留在該工作室時,張作驥卻趁她未清醒伸出狼爪,強行性侵得逞。檢方調查後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張作驥。
張作驥在法院審理期間先是以「不記得」、「背有傷不能做」等言詞企圖卸責,後因女編劇體內採集的檢體中,有張作驥的DNA反應,張乃由律師代為主張當天2人是合意性交。
但張作驥的辯詞均不為一、二審法官採信,均判處他3年10月的徒刑,張作驥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經審理後,今天以張作驥為逞一己淫慾,竟不知自我約束,違反女方意願而為強制性交,罔顧對女性性自主權的尊重,造成女方身心不可抹滅的傷痛,事後又飾詞否認等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維持3年10月原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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