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劉其明懷疑同居10多年的馮姓女友和前男友復合,兩人發生口角時拿藍波刀狂刺馮女73刀並電擊致死。從一審到三審的法官都認為,劉男雖手段凶殘令人齒冷,但犯後始終認罪,多次向家屬道歉,「已有悔悟之心」,不可和鄭捷相提並論,18日判無期徒刑定讞。
劉其明是建築工地工人,收入不固定,與小他3歲的馮女在新北市同居,平常許多花費由女方支付,而他發現住處有其他不明男子毛巾和短褲,懷疑女友劈腿。2012年12月22日深夜,馮女隔天要出發到澳洲,因劉男擅自賣掉機車,兩人為金錢問題爭吵,之後各自回房睡覺。
劉其明隔天清晨到女友房間求和,馮女不滿被吵醒,數落男友10多分鐘,劉男情緒失控回房拿藍波刀狂刺女友73刀,並用有電擊功能的手電筒朝女友頭、頸、胸部猛刺。劉男用膠帶綑綁女友口鼻及手腳確認死亡,將大門上鎖後逃離,自行開車到基隆市立體停車場11樓,打電話給姊姊揚言跳樓自殺,被趕到的姊姊會同轄區警員勸說後自首,說出殺害馮女的過程。
法院審理時,劉男供稱當時被馮女罵到受不了,才會失控殺人;他也多次向死者2名女兒下跪認錯,哭喊「我錯了!」並寄出懺悔信,但遭家屬退回痛批「不要再演戲!」。一審法官認為劉男犯後坦承犯罪,多次要求到死者靈堂上香致歉,雖家屬未接受,但已見悔意,依殺人等罪,判處劉男無期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劉男行凶手法凶殘,但考量他有憂鬱症,早年沒有母愛滋潤,以致過度依賴馮女,一時情緒失控行凶,犯後坦承犯行且試圖自殺未果,也想去女友靈前上香,與台北捷運殺人案被告鄭捷行徑不可相提並論,仍維持原判判處無期徒刑。而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以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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