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女遭迷姦求償 李宗瑞再判賠200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淫魔富少」李宗瑞性侵偷拍案,二審被判刑30年,另需賠償17名被害女子共2745萬元,其中最高判賠被害人230萬元;而第18名被害女子也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4日)判決李宗瑞應賠償200萬元。

民國98年(2009)起,李宗瑞涉嫌在夜店把妹「撿屍」,對知名藝人、模特兒、通告藝人等34名女子下藥性侵偷拍,檢方起訴具體求刑30年,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刑18年6月,15個妨害秘密罪判刑3年10月,另恐嚇判拘役判40日,並要賠償12名被害人共1435萬元。性侵21人部分則判無罪。

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罪,判刑79年7月,不過,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有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賠償17名被害人共2745萬元,最高判賠被害人230萬元。此案經上訴,現正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外,高院就5個因偷拍所犯的妨害秘密罪,裁定合併執行3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李的抗告,須入獄服刑。

民事部分,第18名女子控告遭李宗瑞性侵偷拍,求償200萬元。女方指出,她喝下李給她的一杯水後就不省人事,直到李被偵辦此案,她才知道被偷拍照片和影片,李則辯稱影片無法證明他下藥,且事後2人共餐。

女方則說,她醒來發現自己沒穿衣服,李宗瑞只穿內褲坐在電腦桌前,並問她是否要出去吃飯,她因害怕想離開才答應,且李指她在床旁尿尿,威脅要告訴別人這件事。法官根據勘驗光碟內容,顯示女方與李性交時閉眼不動、發出鼾聲,認定李未經女方同意性交,又偷拍過程,造成女方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高院判決李應賠200萬元給女方,全案可上訴。總計李宗瑞因偷拍案被判賠29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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