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撰文/圖片提供
司法曾經送給阿圳將近四十萬元。這筆錢要從他十八歲那年開始說起……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夜晚約十時,劉姓男子的轎車在高雄市區被偷,歹徒竊車後接連在高雄縣、市犯案三起,先對一名歐陽女子劫財,再轉往「蕙芳」、「好記」檳榔攤打劫。檳榔攤裝有監視器,拍攝下歹徒作案全部過程:匪徒僅有一人,手持西瓜刀、頭戴安全帽、戴口罩。
警方逮到一名謝姓少年,全案急轉直下。他坦承不諱,並供出三名同夥:阿圳、陳姓男子、侯姓少年。同年十月十五日,阿圳被警方拘提到案,他極力否認,移送法辦後被收押。
阿圳、侯姓少年都否認犯案,另名陳姓男子則因案發之後心神喪失無法言語;也就是說,這件結夥強盜的案情,只有謝姓少年的單方說詞。他指述的犯罪情節是:他先和阿圳偷車,再找來陳姓男子、侯姓少年,購買兩把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後,開始沿路打劫。
檢察官根據謝姓少年說詞的「人證」、監視器翻拍照片的「物證」等內容,起訴了阿圳。面對結夥搶劫重罪,這年剛滿十八歲的阿圳大聲喊冤:「我沒有做,不知道他(謝姓少年)為什麼說我犯案?」
阿圳當然不會知道。因為,他被起訴根本就是一場鬧劇──檢察官的證據大有問題。
首先,檳榔攤監視錄影帶的翻拍照片,是全案的最直接證據。然而,當辦案人員兩度拿翻拍照片給謝姓少年指認時,他都表示:「無法辨識」。
別忘了,謝姓少年是指控阿圳犯案的證人,連他都不知道影像中的人是誰,檢察官又從何判定影像中的人就是阿圳?再者,劉姓車主並不知道偷他車子的人是誰,從未指證過阿圳。被打劫的夜歸歐陽女子、「蕙芳」檳榔攤店員阿柑,也都無法指認阿圳就是歹徒。
在證據不足下,高雄地方法院審判長李淑惠、法官林俊寬、法官黃呈熹判處阿圳無罪。不過,檢察官上訴。二審調查後,出現令人不可思議的發展:檢察官虛構內容,公然撒謊。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之一是:同案被告之一的侯姓少年指證阿圳犯案。但是,二審卻發現檢察官指述有問題。因為,法官查遍了全案的警訊、偵查、調查、審判筆錄,不僅沒有看到侯姓少年曾經指證過阿圳犯案的說詞,反而看到的是侯姓少年自始否認參與犯罪。
至此,檢察官這部份的上訴理由真相揭曉:胡扯!
二審法官繼續詳查阿圳是否犯案。畢竟,這個案子有個最大的疑點:謝姓少年為什麼會指證阿圳?
二審追查後水落石出。原來,他和阿圳有金錢糾紛,出於挾怨報復,才會誣指阿圳。他翻供說:「阿圳並沒有偷車,也沒有強盜。」阿圳再度獲判無罪。但是,檢察官仍然沒有放過他──繼續上訴。
這回上訴的是高雄高分檢署檢察官。這份上訴書令人「嘆」為觀止。
首先,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一、二審對於事實調查的認定,不能拿來當做上訴三審的理由;但是,檢察官仍然上訴。此外,「竊盜罪」是屬於二審就定讞的案件;但是,檢察官還是上訴。想當然爾,這是不合法的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終於無罪定讞。
這件冤案中,浮現檢察官的不堪:一審檢察官為什麼膽敢在上訴書裡無中生有?不能上訴三審的官司,二審檢察官渾然無知?在檢察系統裡,還有多少這般的檢察官?
在這個案子裡,阿圳曾經被羈押了一百三十二天,最後獲得三十九萬六千元的冤獄賠償金。這筆錢,是由全民的納稅錢埋單。
阿圳拿到的錢,原來,是你的錢。
江元慶
曾任司法記者,現為文字工作者、大學兼任老師。作品曾獲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兩度入圍金鼎獎、吳三連文學獎被提名人。
耗時十年完成台灣第一套法律文學作品──「流浪法庭三部曲」。其中,首部曲《流浪法庭30年》催生一部新法律:刑事妥速審判法;二部曲《鹿港幽魂》引發特偵組分案偵辦;三部曲《司法太平洋》引發企業界關注,正催生台灣第一個金融商業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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