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際名導張作驥遭女編劇指控性侵案,刑事部分經最高院在今年3月11日駁回張上訴,維持3年10月徒刑定讞後,張已在4月間發監執行,另女編劇附帶提出民事求償500萬元,台北地院14日判決張作驥應賠償200萬元。
▲張作驥性侵女編劇判3年10月徒刑定讞後,4月已發監執行,女編劇附帶求償500萬元台北地院今判賠200萬元。(圖/資料照)
女編劇向檢警指控,民國102年5月13日傍晚,張作驥與電影工作夥伴及友人前往台北巿文山區的工作室聚餐飲酒,她在稍晚時獲邀到場,隨後在席間喝醉酒當眾人皆離去,就剩她獨留在該工作室時,張作驥卻趁她未清醒伸出狼爪,強行性侵得逞。檢方調查後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張作驥。
張作驥在法院審理期間先是以「不記得」、「背有傷不能做」等言詞企圖卸責,後因女編劇體內採集的檢體中,有張作驥的DNA反應,張乃由律師代為主張當天2人是合意性交。
但張作驥的辯詞均不為一、二、三審法官採信,全案維持3年10月判決定讞,張作驥也在4月發監執行,而女編除提出刑事告訴外,還以身心受巨創,無法工作、求學等理由附帶提出民事求償500萬元,台北地院民事庭經審理後,今日判決張作驥需賠女編劇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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