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三讀修法,保障國片發展環境。(示意圖/記者洪聖壹攝)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進電影院不必再看政令宣導!立法院22日三讀修正《電影法》,刪除第12條播放政令宣導條文,同時新增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建立電腦票房統計系統。為鼓勵企業投資製作國片, 《電影法》也新增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獎勵措施。
《電影法》三讀條文明定,電影院應在修法1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如未設置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此外,修法明定電影片在國內營業性映演時,應合乎無障礙標準,並加印中文字幕或配國語發音。
保護國片措施部分,主管機關除國片輔導金外,應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每隔4年應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如外國電影進口影響國片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國片文化主體性臨時性措施。
為鼓勵企業投資國片,營利事業自修法10年內,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電影院排隊人潮。(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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