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蛋糕、APP將不適用7天鑑賞期。(生鮮示意圖/東森新聞)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2日院會三讀修正《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須視產品特性,公告部分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及電子音樂、APP都可能在列。同時,消費者與企業如有定型化契約糾紛後舉證不便,修法規定,企業若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時,需負舉證責任。
《消保法》第19條修法,消費者經網購、電視購物、郵購等通訊交易得有7天鑑賞期,但有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初審時指出,參考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可能公告部分商品如生鮮、腐壞食品等項目不適用7天鑑賞期。
此外,《消保法》修法明定,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30天審閱期;如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處3至30萬元罰鍰;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處5至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同時,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因過失所致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屢次出現食安問題,修法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保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胖達人麵包案,消基會替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資料照/記者魏妤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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