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林姓變態男子自民國98年起便以在公車上「露鳥把玩」為樂事,曾4度因妨害風化罪分別遭判3至5個月徒刑,不料,林男去年3月執行完畢後,104年3月又在大都會285號公車上露鳥,遭鄰坐江姓女乘客通報司機送交警方,台北地院法官以其為公然猥褻累犯,2日重判他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全案可上訴。
▲林姓變態男愛獻寶4度公然露鳥把玩被判刑後,竟還第5度在公車上露鳥,法官以其惡性尤重重判6個月,(示意圖/圖中人物皆與本案無關)
林男分別在民國98、99、100及102年4次因在公開場合露鳥把玩,涉妨害風化案被判3至5個月有期徒刑,去年3月第4次服刑完畢後,他竟在今年3月12日晚間乘公車時故態復萌,他在北市六張犁搭上大都會客運公司285路公車欲返回住處,卻在車行至大安區麟光捷運站時,在車內拉開長褲拉鍊將生殖器掏出把玩。
坐在其鄰座的江姓女乘客見狀即大聲呼叫「變態不要走」,並通報劉姓司機報警,檢方將其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後,台北地院法官經審理,認為他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車廂內,故意裸露、把玩生殖器,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缺乏尊重他人正確觀念,另於第4案甫執行完畢,又再犯相同罪質之罪,足見其惡性尤重。因此,法官重判林男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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