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槍決6死囚中 鄭金文曹添壽王俊欽曾求執行死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法務部5日執行王秀昉、曹添壽、鄭金文、黃主旺、王俊欽及王裕隆等6名死囚槍決,6死囚中鄭金文、曹添壽及王俊欽3人則都曾要求法務部儘快執行他們的死刑。

法務部今執行6名死囚槍決,其中鄭金文、曹添壽及王俊欽3人都曾要求法務部快點執行他們的死刑。(圖/東森新聞提供)

鄭金文有懲治盜匪條例前科,於93年1月間向杜姓男子借款新台幣50萬元,並提出本票2張擔保。杜託洪姓友人向鄭金文索取,鄭金文為取回本票,於93年1月19日上午聯絡誘騙洪當晚前來取款並返還本票,再要求黃姓手下等人前來。嗣洪與胡姓友人於同晚7時許到達商談債務未果,鄭金水持槍朝洪腿部射擊子彈1發,擊中洪○○左大腿,隨即毆打2人並將其綑綁,從中搜刮財物,於搜獲本票後,為避免遭渠等指認,於20日凌晨近4時許,電話聯絡黃姓小弟等人再度前來,以勒縊頸部方式,殺害洪2人,並將他們屍體掩埋遺棄。

法官審酌,鄭金文僅因欠債無力償還,即心懷不軌,與受人請託前來收款之被害人2人均無任何過節或仇恨,竟以殘暴手段,開槍射擊洪姓被害人,並糾眾綑綁2名被害人等劫取財物,而於取回債權憑證之本票後,竟仍不罷休,痛下殺手,以膠帶纏封被害人等五官,企圖悶死渠等不成,竟猶指示黃姓共犯以毛巾接續勒縊被害人等致死,形同處決無力反抗之被害人等,其性情冷酷、手段兇殘,實令人髮指,犯罪後迄未賠償被害人等家屬,無絲毫悔意,行為後且派人追殺共犯黃姓及陳姓小弟,足見其泯滅天良,惡性極重,實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公訴人具體求處極刑,並非無因等一切情狀,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曹添壽於89年9月10日,攜帶其所有之膠帶,預謀載運不特定女性乘客之機會,對不特定女性乘客為強制性交,於同日約18時許至19時許間,至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二路附近,載當時已滿12歲而未滿14歲少女,竟先妨害A女自由載至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新台五線橋下後,對A強制性交而遭A女反抗,再以雙手掐住A女脖子令其昏迷無力抵抗而逞其獸慾後。A女甦醒後,曹添壽因慮及A女可能知悉姓名報案,徒手強勒斃A女,再以取膠帶纏繞A女之口鼻,終致A女因窒息而死亡。為湮滅犯罪痕跡,駕車將A女遺體載至基隆市長安街233巷附近一偏僻處,將A女屍體丟下車,以拖行至路邊一部曳引車後方棄置後,揚長而去。嗣因犯另案經DNA比對發現犯行。

法官認定,曹添壽為逞獸慾,藉駕駛計程車搭載年幼柔弱A女之機會,以其預先置於手煞車旁之膠布,纏繞被害人A女之口部,減低其呼救音量,又勒其頸部,致其昏迷,違反A女意願對其強制性交,被告為計程車司機,藉搭載不特定女客之機會,為此犯行,其作為已嚴重侵害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全及婦幼之人身安全暨性自主權,罪行甚為可惡。被告復僅因恐A女可能知悉其姓名,竟當場痛下殺手,以手肘掐勒A女之頸部,復以膠帶纏繞A女之口鼻,使A女窒息死亡,被告枉顧人性,殘害未滿14歲之A女之性自主權及生命,而A女死狀頗慘,遭被告棄屍野外,任何具有基本人性之人知A女之死因與見A女死亡情狀,均已難以忍受,更何況與被害人有骨肉親情之母,此觀A女之母於原審到庭陳述意見時,雖已事隔近10年,其傷痛仍難平復、一時情緒激動落淚、無法言語自明。被告於犯案被捕後迄今,對被害人家屬未有任何精神或物質金錢之補償。

曹添壽甚且表示「我沒有意願及能力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我在看守所內沒有懺悔、我故意做的,為什麼要懺悔」、「這10年內心很平安」、「真的很平安,我逍遙過10年、一點都不後悔、可以判我重一點」,被告於到案前已逍遙法外近10年,迄今仍無悔過自新之意,顯見本件根本無適用上述修復式司法機制之餘地,基於維持法律秩序與防範性侵害殺人犯罪之一般暨特別預防目的,當有以死刑為最後之手段,使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

王俊欽於92年6月18日凌晨4時許,在台南市攔乘黃姓被害人所駕駛號計程車,開往高雄縣甲仙鄉(現改為高雄市甲仙區)甲仙大橋附近與相約綽號「神經」的朋友見面。詎於抵達高雄縣甲仙鄉處,黃姓駕駛向其索討車資未果,而王俊欽乃要求黃再載其回臺南住處,引起黃不悅,欲將之綁送警局,因王俊欽有盜匪案前科,懼假釋遭撤銷,恃曾學柔道之身手,當場將黃過肩摔2、3次,並以所有之繩索,自後方纏繞其頸部2圈緊勒約20秒,復以背對背之方式,猛拉繩索將黃扛揹拉起約10餘秒再次施以過肩摔擲,造成頸椎斷裂、壓迫切斷脊柱神經索等傷害致死,隨後將他抱起置於計程車後座,逕自駕駛該計程車往嘉義山區行駛在遺棄黃屍體後離去。

法官審酌,王俊欽於85年間,因盜匪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假釋出監,仍不知悔改,素行不端,圖謀錢財犯案累累,甚而強制性交被害人及故意殺人,雖大致坦承犯行,惟審判時態度倨傲,毫不遮掩其暴戾之性格,其自請判處極刑,乃出於應報償命之心態,並非出於悔恨惕悟之衷心。被告以計程車司機為犯案對象,橫行臺南及嘉義縣市地區,計程車司機聞之無不惶惴色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衡諸被告非法強取財物與各該殺害、強制性交被害人、對已殺害人者猶竊取其財物等情節,及考量檢察官請求判處極刑之建議,認被告殺人手法兇殘,良知泯滅,罪無可逭,求其生而不可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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