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三讀,公海禁止使用流刺網。(示意圖/東森新聞)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12日院會三讀通過《漁業法》修法,明訂漁船不得在公海或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範圍海域,從事流刺網作業,同時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其他船使用。此外,漁船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
修法明訂,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
修法明定,作業漁船不得在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或協定規範海域,從事流網作業,也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違規者可處以撤照、收照或罰鍰,並可沒入漁船、漁具或漁獲物
同時,修法增訂我國國民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期間,不得違反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違反者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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