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廂不算公共場所」 女大生脫衣陪酒獲免罰

▲陪酒女子知道「酒客」竟然是警察後,嚇得趕緊穿回衣服。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新竹市警方日前在西大路某時尚會館查獲3名年輕女子脫衣陪酒,其中一人還是私立大學女大生,訊後將她們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但新竹地院審理認為,包廂並不算法律規定之「公共場所」,在裡面進行脫衣陪酒服務並未構成違法,判決3人皆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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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方調查,這間位於西大路的酒店以時尚會館為幌子,號稱小姐全是本土年輕辣妹,每個都貌美如花且非常敢玩,員警喬裝酒客進入並點了3人陪酒,果真看到她們脫衣熱舞誘惑,當場表明警察身分,將陪酒女子和酒店負責人帶回偵辦。

偵訊時,其中一名女子被查出還在就讀私立大學,她說自己到新竹念書,知道許多工程師喜歡上酒店紓解壓力,她只要脫光光在旁倒酒,一個月的收入就將近10萬,實在非常好賺,訊後和另外兩人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但法官審理認為,所謂「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空間,如果設有相當的隱密措施,就不符合。本案3名女子是在包廂內脫衣陪酒,顯然只有裡面的顧客可以接受服務,包廂外的人不得自由進出,因此不屬於社維法規定的「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判決3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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