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為廷。(圖/本報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學運領袖陳為廷2013年9月為抗議大埔案,向當時的苗栗縣長劉政鴻丟鞋,一審被判罰金1萬元、鞋子沒收。經陳為廷上訴,台中高分院25日二審判決,仍判陳為廷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免除罰金,球鞋也發還。
苗栗縣政府2013年強拆大埔張藥房等4戶民宅,2個月後張藥房老闆陳屍排水溝,9月18日劉政鴻未經家屬同意逕赴靈堂上香,遭到陳為廷、林飛帆等7人激烈抗議,被陳脫下的球鞋砸中頭部。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為廷確有丟鞋之行為,構成刑法第61條,但因為其動機並非出於個人恩怨,而是藉此抗議政府不當作為,「其情尚非不可憫恕」,得予免刑。原本沒收的鞋子也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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