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凱莉告李珍妮誹謗案,李判拘役50天確定。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名媛李珍妮指開發金副總吳春台妻子米凱莉為「小三」、挨告誹謗案,高等法院7日駁回上訴,李珍妮判5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確定。
李珍妮於2013年8月間傳真書面聲明給媒體,指米凱莉「也不是什麼高尚的人」、「她自己才是小三」、「曾在大陸有多次婚姻又與前男友同居7年」等語,米女不甘受辱,向法院提告且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李女登報道歉。
本案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年1月依誹謗罪判李珍妮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最高法院3月認定並無證據顯示米女介入吳春台與前妻婚姻,因此維持原判,李珍妮需應賠償米女3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對其言論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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