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撰文/圖片提供
這是一頁吳鳳科技大學治校史上的司法蒙難記……
民國95年2月28日,吳鳳科大董事長李旭光過世,校長鄭國順召集學校一級主管討論治喪事宜,決定為已故董事長舉辦公祭。五年後,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李旭光的後事與校務無關,由學校出錢去支付個人的殯禮屬於不法;檢方並找到吳鳳科大與葬喪公司簽定的契約書,證明告別式服務費150萬元確實是學校支付。
檢察官認為這是公款私用,一口氣把吳鳳科大董事長、總務長、會計主任、董事會秘書等人提起公訴,並且具體求刑;其中,董事長李天欣被求刑最重,檢方要求法院判處3年6月徒刑。此外,校長及主任秘書則被檢方緩起訴。
這是吳鳳科大自民國52年創設「吳鳳商專」,再蛻變為大學以來,面臨前所未見的一場司法風暴。隨著媒體披露檢方作為,吳鳳科大的校譽與形象遭受影響。
這樁官司的關鍵在於:吳鳳科技大學可不可以為已故董事長舉辦公祭?
答案,藏在幽微的法令律例細節處。
為了昭示百姓如何成為一個有禮貌、有修養的人,政府早在民國59年公布「國民禮儀範例」;在這個範例裡,臚列了一般禮節、成年禮、婚禮、葬禮、祭禮等生活禮節內容。其中,第五章「喪禮」裡的第60條第6款明文指出,各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可以自行決定舉行公祭。
另個問題衍生而來:李旭光是否符合國民禮儀範例所指的「有特殊貢獻者」?
這個答案,外人無從置喙。但是,吳鳳科大的發展史就是解謎之鏡。
李旭光是於民國63年擔任校長,民國70年轉任董事長,直到民國95年過世。「董事長的母親彭文鴻女士把學校交給他(李旭光)時,其實學校幾乎是快要結束經營,如今學校能發展到這種規模,幾乎是他一手拉拔起來的,他是對吳鳳科技大學貢獻最大的一位董事長」、「他的頁獻度是最高的」、「他投入所有的時間和精力在吳鳳」、「他的畢生奉獻給學校」……。吳鳳科大的前後任校長、會計主任、教授等許多證人都進入法庭,道述李旭光對吳鳳科大的無私奉獻;總務長盧維新還舉證說,李旭光並曾獲教育部評選為「優良校長」。
李旭光對吳鳳科大的事蹟,算不算是特殊貢獻者?答案已是不言可喻。即因如此,在被控以校款支付殯費部份,吳鳳科大的師長全部獲判無罪定讞;歷經近兩年司法折磨,學校終於爭回清白。
然而,傷害已經造成了。
檢察官當初偵辦時,曾經把吳鳳科大董事長李天欣收押了57天。李天欣是已故董事長李旭光的兒子,他是美國教育學博士,曾在美國任教。李旭光重病時,李天欣放棄美國教職,返台照料並接掌吳鳳科大。不料,父親畢生奉獻,作育英才,過世後學校為他舉辦告別式,兒子卻因此被司法押進囚籠。
司法迄今沒有說出一句道歉,只是以每天5000元的最高賠償額度聊表心意,給付李天欣28萬5000元刑事補償。
檢察官傷害了一對作育英才的父子!
法令律例多如牛毛,但是,能知法並且正確用法,不正是司法官的基本專業嗎?國民禮儀範例施行45年了,檢察官一定要知道啊!
因為,範例條文中告訴我們:做「人」如何才算有禮貌。
江元慶
曾任司法記者,現為文字工作者、大學兼任老師。作品曾獲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兩度入圍金鼎獎、吳三連文學獎被提名人。
耗時十年完成台灣第一套法律文學作品──「流浪法庭三部曲」。其中,首部曲《流浪法庭30年》催生一部新法律:刑事妥速審判法;二部曲《鹿港幽魂》引發特偵組分案偵辦;三部曲《司法太平洋》引發企業界關注,正催生台灣第一個金融商業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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