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抗戰勝利70周年紀念章與證書。(圖/軍聞社提供)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為表彰對日抗戰期間,國軍先賢先烈冒險犯難、出生入死、犧牲奉獻之愛國情操,國防部16日上午表示,民國34年9月3日前入伍參與抗戰的已故國軍官、士、兵,二等親以內之遺族家屬可委由家族成員1員代表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頒發「抗戰勝利紀念章」一座,以為誌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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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日前開放已故抗戰先進遺族申請「抗戰勝利紀念章」,由遺族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經審查後核發,以為已故抗戰先進後代誌念。國防部今日則表示,申請資格為民國34年9月3日前入伍參與抗戰已國軍官、士、兵,其二等親以內之遺族家屬,可委由1名家族成員代表提出申請。
國防部表示,台、澎、金、馬地區,由遺族或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依已故抗戰先進之軍種,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審頒,再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寄送申請人;若為海外地區、大陸地區、港、澳地區,由遺族之家族代表填具申請表,以信函方式寄送國防部審頒,再由國防部寄送申請人。
國防部指出,審頒紀念章時,同時製發證明書一幀,並附「抗戰紀要」一份,以緬懷先賢先烈為國犧牲奉獻之精神,而申請期限自民國104年7月16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預訂自104年11月1日起陸續寄發,相關作業規定已刊登於國防部全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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