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參加進香團或旅遊租賃遊覽車,但也因此衍生不少糾紛。(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魏妤庭/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參加進香團或旅遊會租賃遊覽車,但也因此衍生不少糾紛。行政院消保處今(24)日表示,已請交通部研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修正現行定型化契約範本,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後,就可由交通部公告施行。
消保處指出,有鑑於民眾在租賃遊覽車進行進香、旅遊或邀請親友南下北上參加婚宴活動時,不免發生遊覽車駕駛員擅自更換路路線,導致行程延遲,或車輛煞車系統故障,經維修後卻仍無法順利行駛,另外派車輛支援的費用,卻由消費者買單,導致消費糾紛發生。
消保處表示,有鑑於該類糾紛情事不斷,並兼顧行車安全,新通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業者應負行車安全義務,像是租賃車輛載明車齡、5年內事故記錄;當行車故障時,業者應在1小時內載乘客接駁到下一地點,2小時內提供同品質的車輛,以及適當飲料或餐點使用。
同時,消保處提到,若因業者疏失解約,業者須加倍返還定金;若因消費者疏失解約,則是預定用車10日前通知可拿回100%訂金、若7到9日內通知解約則可拿回50%、6日內則不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
另外,消保處指出,遊覽車駕駛員每天工作時間,從消費者報到到結束為止,不得超過7小時;業者也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保險,並將保險證號碼、保險金額告知消費者。至於有關遊覽車車輛基本資料,像是廠牌、出廠年月、違規數等,以及駕駛員的交通違規記錄資料,都可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查詢。
▲消保處表示,遊覽車駕駛員每天工作時間,從消費者報到到結束為止,不得超過7小時。(圖/東森新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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