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用地不得超過該農地面積的十分之一,且其餘農業用地需做農業使用。(圖/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科提供,下同)
記者楊佳穎/綜合報導
面對農舍亂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求各縣市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審查,嘉義縣政府則在26日宣布,自104年8月起,農民申請興建農舍需檢附農舍用地之位置圖供審,而農舍興建完成後,也會依規定將農舍及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稽查。
近年農舍違規情形氾濫,嘉義縣政府農業處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應備妥戶籍謄本暨身分證影本、土地謄本、無農舍切結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財產總歸戶及農舍用地位置圖等6項資料供審。
農業處表示,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供農業生產部分之農業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百分之九十」規定,自104年8月起,申請人需提供百分之十農舍用地(含附屬設施)之位置圖,而申請人之農舍應興建於所提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上。
農業處也說,農舍興建完成後,縣府將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稽查,若經檢查農舍及農業用地未依規定使用者,將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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