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捷運裸拍族,5人全不起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有女子去年9月在捷運月台和車廂內拍攝三點全裸的照片,還貼在網路上,警方將論壇站長、幹部共5人依妨害風化罪嫌法辦,士林地檢署認為,這些照片內容並不構成猥褻,5人全不起訴,比較之前案例,桃園一名男子和女友在街上拍攝微電影,公然在大馬路上做出猥褻動作,最後判拘役30天和這次結果有很大差距。
年輕女子全身裸露對著鏡頭展現姣好身材,地點位於人來人往的捷運站裡,而且這些照片最後全被貼在網路論壇上,警方循線逮到論壇站長和兩名幹部以及其他拍攝裸照的兩名成員,依照散佈猥褻物品罪嫌移送法辦,但偵查結果出爐,5個人通通都不起訴。
根據刑法第235條,散佈、播送甚至是販賣猥褻相關的物品,都有可能會觸法,而參賽者為了參加論壇所舉辦的攝影比賽,在捷運站月台及車廂內拍攝裸照更貼到網路上,結果居然都全身而退。
比較先前的案例,2012年喧騰一時的火車性愛趴,檢方認為火車屬於密閉空間,因此不起訴參加性愛趴的18名男子;但主辦者蔡育林被依照營利媒介性交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這個案例並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 捷運上裸拍沒事,民眾:每個人都來拍啊!
今年在新店發生的野溪烤肉事件,主辦者找了網友裸體參加活動,雖然沒有親密行為,但是全身光溜溜被其他民眾看到,構成公然猥褻,最後獲得緩起訴處分。
公然裸露可不見得全都輕輕處罰,桃園一名楊姓男子和女朋友跑到馬路上拍攝性愛影片,雖然只是示意,但是在大庭廣眾下,大家全看到了,就構成公然猥褻,最後被判拘役30天,緩刑2年處分。
對於全身裸露算不算公然猥褻的看法,一名民眾表示,「大家都會覺得沒有關係,既然我這樣拍不起訴的話,那每個人都來拍啊!」也有民眾認為,「我覺得有點...離譜,應該多少需要懲罰他們一下。」
類似案例,最後結果卻差很大,只是在公眾場合全身光溜溜,民眾接受度普遍並不高,就算法律上沒有受到處罰,社會觀感恐怕還是不太好。(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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