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跳樓亡屋主求償,法院:「沒冤屈」不算凶宅。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婦人去年從北市光復南路租屋處跳樓身亡,造成屋主在賣屋時被迫降價,因此向婦人家屬求償,但法官認定婦人因久病厭世,不是一般凶殺死亡,沒有冤屈,判屋主敗訴。
律師葉恕宏表示,「當事人她是因為乳癌末期,所以導致跳樓自殺(法官)這樣的一個自殺案件,就認為她沒有所謂的一個冤屈。」不是含冤跳樓就能不算是凶宅,這是台北地方法院最新的一起判決。
徐姓屋主將位於光復南路的華夏租給李姓男子,去年2月,李母因為久病厭世,從大樓跳樓輕生,屋主求償200萬元,但法官卻認定死者不是含冤而是自願跳樓,因此不能算是凶宅。
葉恕宏說,「依照目前內政部的解釋函例以及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房子(出現)非自然死亡的事故,譬如說凶殺命案或者是自殺的案件,就會被認定是凶宅。」
據了解,這棟房屋約有23坪,因為在東區精華地段,換算市價大約是2990萬左右,但買主得知有人在這裡跳樓,拚命砍價,最後成交價下殺到2225萬,對於一下損失765萬,屋主氣得向租屋的李男求償。
葉恕宏表示,「雖然最後死亡的結果並不是在房子裡面,是在中庭或是大樓的其他地方,仍可能會導致這個房子的交易價格減損。」律師表示,若不想權益受損,建議租屋契約裡載明特約條款,只要租屋期內變成凶宅導致屋價下跌、屋主權益受損就能求償。(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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