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生遭猥褻達3年。(圖/記者周宸亘攝/示意圖,非本新聞當事人)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一名國中女生小婷(化名)遭到一名50歲林姓男子猥褻長達3年,次數至少有12次,「他還對我說,為什麼不讓我爽一下?讓我超害怕,只敢在和同學的交換日記中寫到這些事情。」同學將日記拿給班導師,整件事情才曝光,台中高分院以一罪一罰,判決林男38年的「宣告刑」,不過「執行刑」只有5年半,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婷在國小的時候就遭到林男強制猥褻,到國中仍持續惡行,長達3年至少12次,她曾向父母反映,不過沒有報警,直到去年(2014)9月,國中班導師在課堂上講解性侵害,才在和同學交換日記中寫下,「班導所說的強暴事件,正是我的心聲,我真的有點想哭」、「對我毛手毛腳的,甚至親吻我的胸部」,希望同學保密。
小婷還在日記寫下,「覺得非常沮喪難過!」不過同學還是把整件事情告訴老師,並且通報警方,出庭時還說道,「他最後一次猥褻我的時候,還說,為什麼都不讓我爽一下!」讓她情緒崩潰,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對此台中高分院認為,林男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刑度為3至10年,比強制性交罪輕,而且本身有慢性疾病,也想和解,駁回上訴。
不過苗栗檢方認為,宣告刑 38年,執行刑卻只有5年半太輕,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林男獸行長達3年,小婷的創傷難以恢復,量刑太輕!將繼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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