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巡邏車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藍姓警員2010年前開巡邏車違規左轉,撞上莊姓騎士、鍾姓女大生共乘的機車,導致鍾女摔倒受傷;最高法院判決北投分局應國賠傷者183萬元4975元定讞。
判決指出,2010年9月27日上午,藍姓員警開巡邏車行經北市文林北路(北往南方向),綠燈沒亮就違規左轉自強街,撞上一輛機車,莊姓騎士、鍾姓女乘客(當時18歲)雙雙倒地。
鍾女頭部外傷、腦挫傷合併顱內出血及頭骨骨折,事後提告請求國賠共425萬元;北投分局主張莊姓騎士也有過失,但經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交通大學鑑定,認為騎士在事發時享有路權,並無過失。
高等法院判決北投分局敗訴,扣除藍男已支付的90萬、強制責任險理賠20萬,北投分局應賠償鐘女183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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