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送貨撞癱女騎士,老闆連帶賠1856萬元。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製麵師傅開貨車將28歲蔡姓女騎士撞成植物人,被害人家屬向肇事司機及老闆索賠2532萬元,肇事駕駛辯稱是女騎士車速太快,老闆也宣稱已對員工善盡監督之責,他不應負連帶責任。法院認為,車禍鑑定顯示女騎士沒有因素,老闆也沒提出已善盡監督員工的證據,因此判決2人連帶賠償被害人1856萬元。
開著大貨車送貨,趕時間或是視線死角都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台中一家製麵廠的製麵師傅兩年前幫老闆開貨車送貨,不料在民權路、西屯路口,因為沒有禮讓直行車先行,也沒有注意安全距離而貿然右轉,擦撞到一名騎機車的蔡姓女騎士,導致擔任運動器材銷售員的女騎士歷經開刀手術仍成為植物人,女騎士的媽媽對駕駛提出求償,連帶照顧醫療費用以及損失共求償2532萬元。
不過,法官認為不止貨車駕駛要賠,就連駕駛的製麵廠老闆也要連帶共同賠償1856萬元。消息傳回製麵廠,員工低調不願多談僅表示,「(因為這是他(老闆)的私事,我不清楚,沒有(聽過他說過)。」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車禍鑑定顯示女騎士「無肇事因素」,這次罕見的連貨車的駕駛連帶負起賠償責任的原因,在於法官認為民法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雇主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雖然老闆認為他有對員工善盡監督與考核責任,不應負擔連帶賠償,但老闆沒有任何舉證已善盡監督責任的證據,因此判決2人要連帶賠償女騎士跟女騎士的母親1856萬元。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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