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誣告員警「滿身酒味」值勤 判刑2月不得易科罰金

▲女誣告員警「滿身酒味」值勤,彰化地院判刑2月不得易科罰金。(示意圖/記者徐文彬攝)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鹿港鎮一名54歲王姓女子日前不滿紀姓警員替她處理車禍事件時「服務不佳」,不但在車禍現場一直說他「喝酒值勤」,最後還一狀告到警政署。紀警後來接受酒測為零,認為自己受到汙辱提告,彰化地院16日判決出爐,王女依誣告罪判處2個月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但全案仍可上訴。

王女在今年1月27日上午行經鹿港市區時與一輛貨車發生車禍,但她不滿前來處理的紀姓員警,便在當天下午1點多致電警政署申訴說,「紀姓員警執勤時滿身酒氣,且服務態度不佳」。警政署立刻讓紀警接受酒測,但酒測值為零。

紀警認為受到汙辱提告,王女辯稱說「好像有喝酒的樣子」,但法院調閱申訴時的錄音檔案,內容顯示她在電話中提到「紀姓員警臉紅紅的,很像有喝酒」等語,但現場處理車禍時兩人應有相當程度的互動,王女對紀警身上是否有為酒後值勤,應當知之甚詳。

法官也認為,王女投訴時說,「紀姓員警執勤時滿身酒氣,且服務態度不佳」主觀上有使紀警接受調查及懲處的意思,辯詞不足採信,判決她構成誣告罪,而她所犯為刑法169條第一項誣告罪,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紀警也透露,當時王女就一直誣賴他喝酒值勤,不料她竟還向警政署投訴,害他無故被長官調查及要求酒測,所幸事後證明他是清白的,他的同仁也覺得,警察尊嚴不能被踩在地上,很感謝他有勇氣提告,維護警察尊嚴。

● 《ET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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