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7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訂,如果藥商供必要藥品發生困難,應該在6個月前通報主管機關,以確保必要藥品存量足夠,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針對製造或輸入偽、禁藥者,罰金從1000萬元以下,大幅調高至1億元以下。
三讀修正條文新增,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6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藥商之事由,也要在事發30日內通報。
如果藥商違反通報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內容,情節重大或累犯者,可能處以新台幣6萬至30萬元以下罰鍰。至缺藥狀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時,必須登錄於公開網站。
至於在用藥規範上,三讀通過條文明訂,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變,但併科罰金從現行的1000萬以下,大幅提高到1億元以下;若致人於死者,除依現行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除依現行條文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增訂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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