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雙方5日已簽署漁業協定 外交部:達成3項共識

記者張語羚/台北報導

外交部1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兩年來歷經多次協商,已於5日由駐菲律賓代表處代表林松煥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代表白熙禮(Antonio Basilio)在台北完成簽署,雙方漁政機關主管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長培瑞茲(Amadeo R. Perez, Jr.)均在場見證。

協定本文共7條,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Avoiding the use of violence or unnecessary force)、「建立緊急通報系統」(Establishment of an emergency notification system)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Establishment of a prompt release mechanism)三項已執行之雙方重要共識納入規範。

外交部表示,臺菲雙方簽署協定後,隨即依據協定第6條規定,於5日召開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會議,將「1小時前通報機制」及「3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等共識之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雙方同意前述協定及換函俟各自完成國內行政程序後,再對外發布。

協定生效後,雙方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之武力;在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內,雙方對可能非法捕魚之另一國籍漁船執法前1小時,將先通報彼此漁政及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倘漁船確定違法而遭逮捕,該漁船應在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之罰鍰後,於3日內被釋放。相關措施可有效降低兩國在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之漁業糾紛,保障我漁民合法捕魚權益。

外交部指出,台菲雙方自民國102年不幸發生「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後,即展開3次漁業會談及多次非正式協商,共同研議建立兩國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執法規範,進而有效解決臺菲間之漁業糾紛。此一協定顯現雙方「化危機為轉機、化衝突為合作」之決心,符合總統馬英九提出「南海和平倡議」所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精神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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