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大統長基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去年遭判刑12年確定,但法院卻以大統「非犯罪人」,並未沒收檢方查扣的18億多元不法所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3日駁回。
大統長基販賣含銅葉綠素黑心油,遭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8億餘元,但智慧財產法院卻認為該公司是「法人」,沒有犯罪行為能力、無法成為犯罪行為人,其銷售得款等物亦無法適用諭知沒收之法律見解,僅判罰3800萬元。
最高檢認為,該判決不但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7號解釋揭示「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而食品衛生管理法49條第5項既有對於法人科處罰金之刑罰規定,基於上述原則,法人亦可為犯罪行為人。且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規定對法人處以刑罰,原判決亦對被告判處罰金,本件法人 應有犯罪行為能力。
最高檢表示,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等違法,且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已違背法令之本旨,造成法律見解之爭議,影響法之安定性、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以及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標準甚鉅,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定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依現行法律,大統長基是法人、沒有犯罪行為能力,無法對法人沒入,支持智慧財產法院見解,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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