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1380萬跟多隆說得一樣,王如玄錢是鰲拜給的?

2015年12月9日 10:57

作者/呂秋遠(律師)

看著王如玄的記者會,我想起了在周星馳的《新鹿鼎記》裡的一個橋段。多隆與韋小寶奉康熙的旨意,要來抄鰲拜的家,對話的內容是這樣的:

「大人,初步點算鰲拜的總家產一共是三十八萬兩。」多隆畢恭畢敬的說。

「這個奸賊居然撈了那麼多錢,我這輩子最討厭的就是貪污了!我一定要啟奏皇上將貪污的人五馬分屍!」韋小寶說。

「大人,小人有一點點看錯,鰲拜的家產應該是三百八十萬兩才對!」多隆連忙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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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仇恨似海洋.......永難忘!」韋小寶仰天長嘯,「我一定要再啟奏皇上,叫他恢復明朝對付貪官的剝皮法。你知道是怎麼樣的嗎?」

「怎麼樣呢?」多隆問。

「首先把你整個人呢,埋在沙裡面。埋好,只露出個死人頭。然後,用把刀再從頭中間切開,扒開這死人洞。然後,再用水銀,灌進這個傷口裡面,你整個人就會奇癢難止。」

「難止又怎麼樣啊?」多隆不識趣的繼續問。

「難止就拼命掙扎想找洞鑽嘍!正好看見頭頂有個洞,就連層皮也不要了,啾的一聲就鑽出來了!不知何年何月得償所望?覺不覺得癢啊你!」韋小寶問。

「好癢啊!大人。卑職看清楚了,鰲拜的總資產是一千三百八十萬兩。還有很多是沒紀錄的,卑職建議把它全部搬到大人府上,等大人點清之後再呈上去。」多隆終於恍然大悟。

讓我們再來看一個四年前的判決,在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24號(102年10月9日三審定讞)判決中,兩造所列的不爭執事項第一項是這樣的:「被告於93年5月13日將其依眷改條例所獲配售之系爭不動產,以1500萬元出售予原告,雙方並簽有系爭買賣契約;嗣95年4月3日,原告與第三人就系爭房地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1950萬元。」

從這個判決中可以發現,只要轉手,在兩年內就可以取得450萬元的報酬,這也是許多人對於這種投資案趨之若鶩的原因。想想看,只要有門路與管道,規避五年的閉鎖期,就可以在兩年內取得百分之三十左右的報酬,當然會有人想投資。

為什麼投資可以這麼容易獲利?因為國家用極低的價格出售給軍眷,這時候雖然有五年的閉鎖期,但還是可以先跟缺錢的老伯伯或子女簽署權利買賣契約,時間一到就可以過戶,買方可以乘人之危,以很低的價錢買入,再以極高的價錢賣出。標準的買賣流程大概是這樣:

假設買方與賣方同意這間軍宅以800萬元成交,賣方的貸款是400萬元,這時候800-400=400。買方要支付賣方400萬元,外加承受貸款400萬元。400萬元的部份,買方在簽約之同時,支付200萬元,200萬元雙方同意五年後過戶時支付,過戶同時辦理新貸款。買方支付之200萬元,以加倍或三倍在在他項權利部份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此外,雙方會同意簽立租約,買方承租賣方房子五年。並到法院公證。租金一次給付清楚。不過,實質上當然沒有給付,這是假的租約,但真的到法院公證,租約期間產生的稅金及房子土地稅金由買方承受。

從上面的交易流程來看,王如玄的記者會只會讓人更加疑惑,並沒有解決問題,原因在於:

第一,為什麼要用軍宅來買賣賺錢?這是國家給眷村的優惠,憑什麼作為賺錢的工具?一個「從事公益活動」、會嫌棄「一件案件只有七萬元」的律師,為什麼覺得這是符合社會正義的活動?

第二,利用軍宅優惠,大量買賣賺錢真的合法嗎?有沒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一開始說是自住,現在又變成投資,為什麼一開始說的話跟現在完全不一樣?

第三,為什麼選副總統就要捐出所得?如果這是合乎道德的,本來合法賺錢,為什麼要捐出去?因為不合社會觀感?又不是贖罪券,如果合法又合乎道德,選個副總統有必要如此嗎?一千多萬,可不是捐一千多元。

第四,真的只有賺取這麼「一點」錢嗎?進出如此頻繁,怎麼可能只有如此?當年有沒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能不能把當年的所有買賣契約一併公布,而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願不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第五,為什麼今天公布的金額,跟多隆向韋小寶報告的金額竟然一樣?你的錢是鰲拜給的嗎?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沒有誠信、鑽法律漏洞的人,你到底憑什麼自我感覺這麼良好呢?你說說看啊!你的標準只有「一切合法、謝謝指教」而已嗎?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原文刊載於臉書粉絲專頁,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已獲本人授權同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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