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倩/再論所謂性別友善廁所

2015年12月18日 12:44

▲成功大學也推行「性別友善廁所」。(圖/成功大學提供)

文/雷倩

筆者在雲論討論所謂性別友善廁所的文章發表後受到廣泛注意。潘柏翰先生立即以「什麼是『性別友善廁所』的通用設計精神」一文加以回應,文中闡述了筆者原先不願妄加臆測的兩個重點:

一、 所謂性別友善廁所的設置,與女性公廁不敷使用無關。因為1996年由台大城鄉所師生所發起的女廁運動,已經促成建築法規的改變。潘柏翰認為,二分性別的公廁「會為性別不服從者 (gender non-conformist,包含變裝者、跨性別、帶有陽剛氣質的女同性者等等)造成不便。」

二、 性別友善廁所主要是為是解決性別不服從者如廁的困擾。因為現有性別二分廁所,對性別不服從者而言,可能有「來自於他人的眼光或言語,嚴重者甚至遭受暴力相向。......性別友善廁所透過空間設計來解決性別不服從者如廁的困擾」。

其實潘文所述正是筆者希望就教於政府的。政府與人民間有信賴關係,是什麼就該說什麼,不應誤導民眾。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應行政院性平處研議的性別友善廁所規劃案(104年7月20日版)第參點,「設置性別友善廁所之優點」中寫了三大理由:

一、 解決長者或幼童需要家人協助問題
二、 調節男女廁空間配置比例,增加彈性和效率
三、 開放空間、減少死角、防範犯罪、提升安全

請問,其中哪一點陳明性別友善廁所是為了解決「性別不服從者」的如廁需要?

除了以上欺瞞的問題外,筆者原文重點是兩個衍申問題:
第一是公權力的界線:民主制度裡人民選舉政府,並給其正當施政的授權。但公權力亦需對人民的福祇負責。筆者文中指出,內政部已經依行政院性平處要求由建築研究所規劃性別友善廁所,並由營建署號文發文給建築師公會,各縣市政府等單位(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0039426)。各縣市政府隨即層轉各政府一級機關及各地建築師公會(例如新北市於104年7月24日發文新北工建字第1041321095號)。

最甚者是台北市,在「性別平等教育」項下,要求各校「檢視校園環境及廁所標示,符合多元性別之需求」(104年11月17日府民人口字第10432987800號函)。這些都是明確的行政引導手段,人民應有知之權力。

第二是對社會的欺瞞與矇騙:台灣某些從事社運的激進主義者,時常用美好的言詞與部分的揭露來包裝激進主張,並且往往假稱國外都如何如何。在公共廁所的案例裡,明明內政部的報告第一段說明了英文稱為無性別(unisex)、多性別(all gender)、或中性(gender neutral)公廁,但中文報告用的卻是「性別友善廁所」。

當然,這個名詞來自行政院性平處的上級公文,所以追根究柢,還是要回到性平處中的權力擁有者濫用權力位階,用美麗的名詞置換可能有爭議的真相。

最後,討論公共議題,不應扭曲對方的言論。本文全文在東森雲論,潘柏翰聲稱本人誤解現狀,目前國內性別友善廁所多以單間或性別友善廁所與純女廁並置,「並未如雷倩一文所言大量建置多間性別友善廁所」,則不知引自本人文章的哪一段?本人最後一段檢討的是「政府在未經社會討論下,運用公權力引導台灣的各級學校,建置『男女多間混用式公廁』」。其立論基礎,在前文所引的幾份政府公文書,究竟何誤解之有?

●作者雷倩,台大外文系畢、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碩、博士,東森電視公司董事、國票金控獨立董事。以上言論為個人立場,與公司無關。88論壇歡迎雲友更多參與,也歡迎網友發表高見,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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