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某國立高中已婚前學務主任,2012年被控兩度性侵單身女教師,其中一次是在學校女廁,不過,主任遭解聘後,檢方以查無性侵證據不起訴,主任不服解聘、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上月底駁回上訴,判決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這名主任於2011年9月跟隨進入該女教師住屋內,趁無他人在場性交得逞;2012年3月20日晚間9時至10時許,在校園內見該女教師在學生晚自習結束、將離校前如廁之際,尾隨其進入1樓女廁所內對其性交。
2012年6月校方教評會決議解聘這名主任,但教育局認為學校調查程序有瑕疵,退回解聘案,同年8月9日校方再決議解聘,獲教育局核准。
不過,由於女教師第一次事發後未保全相關事證並及時提出告訴,第二次事發後雖隨於翌日上午6時30分許即向警提出告訴、接受詢問製作筆錄,卻因缺乏直接積極證據,檢察官不予採信,認定上訴人雖有對該女教師性交之行為,但不能證明是否有違反該女教師之意願,因此處分不起訴。
由於性侵案不起訴,該主任認為校方解聘過程有瑕疵,提出行政訴訟。不過,前審法官認為他的價值觀念嚴重偏差,法紀觀念淡薄,漠視家庭及職業之倫理道德,缺乏羞恥心與自制力,已難堪為人師表。
另外,上訴人之原聘約期間至2017年7月31日,但他教導的都是正值青春期的高中生,若繼續擔任教職,對學生品格之養成極易產生負面影響,且難防他再以類似手法加諸於女學生或教師,因此校方解聘處分適法有據,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前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掌握即時訊息↘免費下載新聞雲APP
iOS:https://goo.gl/qXZoja
Android:https://goo.gl/MRNy3P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