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不能在網路分享遊記? 觀光局:違法揪團會開罰

▲部落客經常在網路分享遊記,若涉營利行為恐會被開罰。(圖/截自「自己的小小世界旅遊.攝影」部落格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知名部落客Becky Kao近日PO文「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有關單位沒有勸導 罰單限十天內繳清」,引發網友擔憂自己在網路上分享遊記是否也會被開罰?觀光局業務組科長陳嘉穎表示,一般民眾單純分享旅遊心得不違法,但若涉及招攬營利行為就會開罰。

部落客Becky Kao發文指出,個人經常參加外拍團體活動行程,因此把一些團報的行程分享出來給攝影同好和自己的同學,沒想到竟被觀光局開罰9萬,稱「只要不是旅行社的人,一般人都不能分享行程」否則恐會受罰,更強調「請不要隨意分享旅遊活動行程給朋友看,因為你不是旅行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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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公開分享遊記,被觀光局開罰9萬。(圖/取自「自己的小小世界旅遊.攝影」臉書專頁

實際上一般民眾在網路上公開分享個人旅遊經驗、心得,並不會被開罰,陳嘉穎解釋,若是純粹分享文章,無涉及招攬、營利行為,PO文分享都不會有問題,但若違反《觀光發展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觀光局就會介入調查,查證屬實就會依法開罰。

▲部落客被觀光局開罰9萬公函內容。(圖/取自「自己的小小世界旅遊.攝影」部落格

陳嘉穎也補充,部落客若有與旅行社合作,在網路上揪團、分享行程,只要有註明合作旅行社資訊,並不違法,一般民眾推薦旅行社或分享旅行社行程也沒有違法問題。但若是私下規劃行程違法揪團、營利收費,只要非屬於合法旅行業且未領有領隊執照者都不行,會依法開罰9萬元至45萬元。

《觀光發展條例》第27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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