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燃料使用費12/31前再不繳 最高罰3000元

▲公路總局提醒,記得繳納汽燃費。(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賴文萱/台北報導

新的一年即將到來,但公路總局提醒,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尚未繳納的車主,需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公路總局高雄所表示,車主收到補繳通知書後,除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超商(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臨櫃繳納外,也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輸入169#)、金融機構實體ATM、網路銀行及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ebill.ba.org.tw)、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監理服務APP」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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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所也提醒,若家中有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要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燃料費繼續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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