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宋姓男子2月在北市信義區某夜店消費時,與一名女子看對眼後上摩鐵,對方表示遺失iPhone 6手機,向他撒嬌 「買一支手機給我」,他沒理會,事後竟挨告性侵;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2人進出旅賓館時並無異狀,處分不起訴。
女方指控,宋男趁她爛醉撿屍,將她帶到摩鐵性侵;宋男則強調2人發生2次性關係都是你情我願,否認性侵,並稱女方曾多次提及iPhone 6在計程車上遺失,他不知道對方是暗示他要「送手機」,還聯絡計程車幫忙找,結果挨告。
根據載2人的計程車司機證稱,當天2人上車後,女方曾提議要去基隆三沙灣,後來2人改變主意,在一間摩鐵下車;另據監視器畫面,檢方認定女子當時意識清楚,看不出宋男友違背女方意願,性侵罪證不足,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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