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蘇姓男子2014年9月潛入桃園市某早餐店行竊,看見老闆娘後竟稱是來「討10萬債」,見對方僅穿睡衣、未穿內褲,又起淫念性侵得逞;蘇男雖坦承犯行,卻辯稱自己「心理殘缺」,希望能減刑,但被法官打臉,一審重判11年6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蘇男(32歲)路過該早餐店時,見鐵捲門半掩,就從門縫鑽入店內,竊取2千元、存摺5本、提款卡4 張,在通往地下室的樓梯間發現老闆娘後,不但掐住對方脖子還以腳踹,導致被害人從樓梯摔落至地下室。
蘇男並表示「你先生欠我10萬元,我要來討」、「如果不拿錢出來,就要剁掉1隻手」,強取被害人手提包內皮夾現金1萬7千元;被害人被他拉出臥室外時不慎跌倒,蘇男見對方僅穿連身睡衣、未穿內褲,頓起色心,性侵得逞。
蘇男經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鑑定,符合行為規範障礙及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之診斷,有憂鬱症、K他命及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疑似B群人格障礙症,但犯案時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蘇男的犯罪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形,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審酌他與被害人素昧平生,除竊盜、強盜外還加以性侵,造成被害人身心莫大傷害,且至今仍未能與對方和解,加上老闆娘出庭時泣訴「希望判重一點,因為他對我做的那些事情」,因此重判蘇男11年半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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