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男同事撿屍性侵 OL原諒:我們還是朋友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市馮姓男子前年11月送喝醉的女同事回家,趁機性侵得逞,法官審酌他已賠償受害人35萬元,且獲女方原諒,「我們還是朋友」,因此輕判馮男1年8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103年11月13日凌晨2、3 時許,馮男接送因酒醉而不勝酒力的女同事(簡稱A女)下班,返回A女住處,利用對方因酒醉意識不清、不能抗拒,褪去其內外褲,先後以手指、生殖器性侵得逞,事後射精在衛生紙上。

A女於同日上午10時許清醒後,驚見馮男躺臥在旁,並感覺下體不適,發覺有異而報警。馮男開庭時坦承犯行,與A女達成和解,賠償35萬元,並獲對方原諒。A女當庭表示,「我希望被告可以不要入監服刑,因為他的家人也對我很好,我現在也已經原諒被告了,我們現在還是朋友。」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被告與A女已達成和解,加上受害人明確表示希望減輕被告之刑罰,因此判馮男1年8個月徒刑;至於馮男請求緩刑,法官認為他曾因酒駕判刑3個月確定並易服社會勞動,因此不符合緩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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