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18年大翻修? 一張表格看懂如何播音樂才不侵權

▲智財局將修法草案內容製成簡易表格。(圖/翻攝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臉書

記者張曼蘋/整理報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公布,《著作權法》將進行大翻修,堪稱是18年來最大修法,小吃店、理髮店及服飾店等營業場所都會受影響,引起批評聲浪四起。智財局隨後澄清,為了釐清各項著作利用之型態及明確規範可以合理使用的範圍,經多年研議,才提出修法草案;且還製作簡易表格,清楚列出怎麼播音樂才不會觸法。

智財局表示,這些草案是經過多年研議,且聽取各界意見才提出來的,對於報載的內容,涉及一般民眾、營業場所等利用著作情形,是否要付費及有無法律責任,做出以下3點簡要說明;為了讓民眾對於草案能一目了然,智財局也做了簡易表格,指出許多業者為了提供更好的服務會播放廣播、電視或CD,這樣的行為也會在著作權法修法中,也會列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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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智財局曝光未出爐的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也開炮,「對一個還沒出爐的草案發出即將出爐的新聞稿,導致特定媒體大篇幅報導內容,對這樣的行為非常遺憾。」此事對民眾生活造成不便,且在選舉前的敏感時刻發新聞稿是不妥的。

▲著作權法若真的「大翻修」,對於民眾的生活會有一定的影響。

智財局3點說明如下:

1.營業場所(如咖啡店、小吃店與理髮店)播放CD給顧客聽音樂:

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營業場所所購買的CD,只有取得該CD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CD內音樂著作(詞或曲)之著作權,如果在營業場所播音樂給顧客聽,會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且播放音樂可增進氣氛,有助吸引顧客,修法前亦同,因此修法前後均應取得授權,法規並未更動。

2.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

現行法對於營業店家播放電視、廣播,以往用行政解釋認定是單純開機而不涉著作利用,因此常發生爭議,故修法草案明定店家如利用一般家用設備播放者,只要沒有另外拉線或分線(例如新增喇叭數量),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修法草案係將店家行為之合法性更加確定,未增加付費的義務。

3.在公園跳舞健身播放CD音樂:

在公園播音樂亦屬公開利用音樂之情形,現行法只有非經常性活動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所以如果是每天早上公園跳晨操等經常性活動播音樂,而沒有取得授權,就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本局在此次修法草案考量其對社會大眾生活之影響,並兼顧音樂創作人之利益,刪除刑事責任,只要支付合理的使用報酬給著作權人即可使用。

▲在公園「經常性」播音樂,沒有取得授權,就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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