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達志影像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黃姓男子被控在桃園市八德區環湖步道強拉騎單車女子、拖進草叢以手指性侵得逞,並還要求女方替他手淫;黃男一審被判3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104年1月間,黃男在八德區大池環湖步道處,見被害女子獨自一人在該處騎乘腳踏車,竟從後方環抱、導致女子失去平衡,再將被害人拖進步道旁草叢,強行脫去女方外褲及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
被害人為鬆懈黃男戒心,佯稱「要怎樣都可以」、「去馬路那裡處理」、「拜託你,你想怎樣都好,就是放我走,我不會說出去」等,黃男卻不放人,並要女方幫他打手槍至射精為止,後來女子趁他戒心鬆懈之際,跑回其腳踏車倒地處,騎車逃離現場並報警。
黃男一審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 年4月、10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3 年6月;上訴高院後,法官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過重,駁回上訴。
★圖片為版權照片,由達志影像供《ET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未經達志影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