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社長灌醉女同學拍裸照!還分享給同好 判刑10個月

鄭姓男子灌醉女同學後,趁機下手,還把拍下的裸照廣傳。隨後被判刑10月徒刑。(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鄭姓男子就讀大學時擔任攝影社長,邀女同學到住處聊天竟灌醉對方,趁機下手,還拍下裸照,且傳給系上同學觀賞,隨後被害人得知馬上向警方報案,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10個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鄭男就讀大學時擔任攝影社長,在民國103年邀女同學到住處聊天,把對方灌醉後,不顧被害人抗拒,竟直接強吻、上下其手,看到被害人落淚哭泣才罷手,但仍拍下對方裸照。事後被害人不敢聲張,結果鄭男卻在5個月後將裸照廣傳給系上同學,被害人得知後,在男友、師長陪同下通報校方,向警方報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鄭男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而強行猥褻,還散布裸照戕害被害人身心,形成多重傷害,案發後也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假如宣告被告緩刑會造成「有錢就無事」,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10個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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