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女兒12歲「叫那個人爸爸」 他怒告通姦卻過了追訴期

▲示意圖,與新聞人物無關。(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辛苦養育寶貝女兒12年,卻意外發現不是自己的親生骨肉。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對女兒疼愛有加,不料去年無意間聽到妻子對她說,要叫陳姓男子「爸爸」,才發現寶貝是小王的種,怒告通姦。不過姦罪追訴時效為5年(刑法追訴權修正前),全案不起訴結案。

《自由時報》報導,林男指控「小王」陳男,明知妻子張女已婚,兩人仍於民國91年間發生性關係。對女兒疼愛有加的他,直到去年7月無意間聽到妻子私下要求,12歲女兒該叫陳男「爸爸」,才揭發通姦情事,怒告兩人。

不過全案經檢察官調查,刑法通姦罪為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為5年;94年1月7日修正後,追訴權時效變更為10年。檢方比較新舊法結果,認定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也就是民國96年10月後不得再行追訴,全案不起訴處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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